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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9号)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963 次会议通过,2026 年 5 月 6 日公布,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全文共 12 条。

本页照录官方公布文本,供当事人与同行查阅比对。条文的具体适用因案而异,本页不作解读;如需就具体案情沟通,可通过本所联系方式预约 30 分钟(到店)案情沟通。

第一条 租赁、借用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开门杀"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三条 "好意同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认定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起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被侵权人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前款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进行认定。

第四条 驾驶证超期未注销不免除保险责任

机动车在驾驶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是尚未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仅以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专项作业车与交强险

起重、升降等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机动车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比照适用该条例予以支持。

被侵权人按照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合同约定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赔偿后仍然不足的,被侵权人依据损害赔偿法律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超龄劳动者的误工费

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诉讼期间死亡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期间死亡,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多个被扶养人时生活费的计算

交通事故被侵权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确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出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再将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相加后年赔偿总额以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为限。

第九条 案件受理费的分担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基金已支付费用与追偿的合并审理

当事人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侵权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合并审理

当事人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同时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属于该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主张由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与新旧衔接

本解释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5 月 6 日公布,法释〔2026〕9 号。原文可在中国法院网及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渠道核对。

常见问题

租车或借车出事故,车主要赔吗?

据第一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但赔偿总额不超过被侵权人损失;所有人、管理人先赔后可向使用人追偿超出部分。

乘车人开门撞到人("开门杀"),保险赔不赔?

据第二条,乘车人开车门致人损害属机动车一方责任,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应在各自限额内赔付,保险人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赔。

好意同乘(搭便车)出事故,驾驶人要赔偿吗?

据第三条,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致人损害,使用人可主张减轻赔偿责任,但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是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须综合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等认定,不因认定书判定全责或主责而当然成立。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据第四条,机动车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销期间发生事故,保险人仅以驾驶证超期为由拒赔的,不予支持。

起重、升降等专项作业车出事故,交强险赔不赔?

据第五条,专项作业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赔;因作业(非交通事故)致害不赔,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的,比照适用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超过退休年龄出事故,还能要误工费吗?

据第六条,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因事故产生误工损失的,其误工费赔偿请求应予支持。

受害人致残后在诉讼期间死亡,残疾赔偿金怎么算?

据第七条,仍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定型化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因诉讼期间死亡而改按计算至死亡日。

交通事故有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算?

据第八条,先按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再将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相加后年赔偿总额以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为限。

交通事故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谁负担?

据第九条,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的,法院按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受理费数额;保险人仅以合同约定不承担受理费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医保、工伤基金已经付了医疗费,还能再向肇事方要吗?

据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丧葬费,不得再向侵权人主张;相关机构提出的追偿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非机动车(电动车)事故,商业三者险能一起告吗?

据第十一条,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可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一并列为被告合并审理;属于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该保险按合同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这个司法解释什么时候开始适用?

据第十二条,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再审的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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