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两次诉讼全周期代理)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业务领域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或机构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2)辽0114民初1095号、(2024)辽0114民初6394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代理身份
代理原告
来源与核验
律所案件档案 ★已核(经律所确认,除完整案号按要求公开外,其余公开文本已完成脱敏检查。)

案情摘要

原告骑两轮电动车与机动车相撞,对方主责,造成右胫骨干骨折等多处损伤。第一次诉讼主张前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取内固定术后第二次起诉,主张后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全部剩余损失。事故涉及多辆停放车辆,保险公司主张无责车辆不承担赔付责任。

争议焦点

多车事故无责赔付规则、误工期/护理期合理性、误工费计算标准、无接触车辆是否承担交强险责任。

办理思路

全流程跟进事故两次治疗周期,成功抗辩保险公司“无接触不赔”的主张;结合医嘱与诊疗记录合理主张误工期限,法院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足额支持误工费与护理费,最大限度弥补伤者损失。

处理结果

第一次调解获赔101664.65元;第二次判决获赔96143元,完整覆盖两次治疗全部合理损失。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本页面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判断必须结合实际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

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审理法院为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核心争议在于:多车事故无责赔付规则、误工期/护理期合理性、误工费计算标准、无接触车辆是否承担交强险责任。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第一次调解获赔101664.65元;第二次判决获赔96143元,完整覆盖两次治疗全部合理损失。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2)辽0114民初1095号、(2024)辽0114民初6394号,由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遇到类似纠纷如何咨询华颖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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