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邓*与邹*,某保险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业务领域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或机构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5)辽0191民初4165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结果日期
2026-05-12
来源与核验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6-05-12(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某保险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医疗费5309.52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护理费2382.17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误工费2205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辅助器具费39.8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交通费323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车辆损失费1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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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审理法院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被告某保险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医疗费5309.52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护理费2382.17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误工费2205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辅助器具费39.8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交通费323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车辆损失费1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5)辽0191民初4165号,由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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