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宋某与李某、台安县鸿泰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车辆损失)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业务领域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或机构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6)辽0181民初4423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代理身份
原告代理人
结果日期
2026-09-28
来源与核验
裁判文书原件(律所档案) ★已核(已与判决书原件逐项核对;判决书载明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及车牌号码均已脱敏或不予披露,机构名称保留全称)

案情摘要

2025年9月30日,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通武线行驶时追尾碰撞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宋某的小型客车受损,经价格鉴证机构评估车辆损失9618元(已扣除残值),支出鉴定费3300元。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本所律师代理宋某就车辆损失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的车辆损失如何定损与赔偿;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能否作为定损依据;鉴定费应否由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负担

办理思路

起诉前申请对受损车辆损失进行价格鉴证评估,固定车辆损失9618元(已扣残值)及鉴定费3300元两项数额;庭审中针对保险方关于鉴定费属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的抗辩,主张鉴定程序合法、评估机构有资质、评估人员有资格、结论真实客观,应予采纳并由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一并赔付。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鉴定程序合法,评估机构有资质、评估人员有资格,内容真实客观合法,采纳鉴定结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人保鞍山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保险人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判决人保鞍山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宋某车辆损失费9618元、鉴定费3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该公司负担。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29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本页面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判断必须结合实际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

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为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核心争议在于: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的车辆损失如何定损与赔偿;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能否作为定损依据;鉴定费应否由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负担。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法院认为,鉴定程序合法,评估机构有资质、评估人员有资格,内容真实客观合法,采纳鉴定结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人保鞍山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保险人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判决人保鞍山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宋某车辆损失费9618元、鉴定费3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该公司负担。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6)辽0181民初4423号,由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办案机构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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