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郝**,郝**,张*,刘**与刘**,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集贤县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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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或机构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5)辽0115民初1050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结果日期
2025-02-28
来源与核验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5-02-28(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张,*、郝**、郝**医疗费314元;被告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张,*、郝**、郝**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18万元;被告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张*。郝**、郝**死亡赔偿金余额、丧葬费791,89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元(系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根据,原告意见由原告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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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审理法院为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被告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张,*、郝**、郝**医疗费314元;被告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张,*、郝**、郝**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18万元;被告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张*。郝**、郝**死亡赔偿金余额、丧葬费791,89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元(系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根据,原告意见由原告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5)辽0115民初1050号,由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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