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领域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5)辽0115民初1050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结果日期
- 2025-02-28
- 来源与核验
-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5-02-28(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张,*、郝**、郝**医疗费314元;被告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张,*、郝**、郝**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18万元;被告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张*。郝**、郝**死亡赔偿金余额、丧葬费791,89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元(系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根据,原告意见由原告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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