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领域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6)辽0181民初3643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代理身份
- 原告代理人
- 结果日期
- 2026-09-28
- 来源与核验
- 裁判文书原件(律所档案) ★已核(已与判决书原件逐项核对;判决书载明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护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及车牌号码均已脱敏或不予披露,机构名称保留全称)
案情摘要
2025年9月30日,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通武线行驶时追尾碰撞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宋某颈部脊髓损伤致截瘫,经鉴定颈部损伤遗留肢瘫构成二级伤残、胸椎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属完全护理依赖。在前案车辆损失获赔后,本所律师代理宋某就人身损害赔偿提起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重伤致残案件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护理依赖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赔偿项目与数额的认定;货物运输附加货物责任保险以免责条款限定承保范围时,保险人未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对条款效力的影响
办理思路
系统整理多次转院治疗记录、外雇护工协议与支付凭证、辅助器具购置票据等证据,逐项固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数额;针对保险人以免责条款限定承保范围的抗辩,主张投保人声明及保险人告知文件均无投保人签章、保险人未能举证已就该条款尽到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就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依赖费用等争议项目,结合鉴定意见与法定标准逐一论证。
处理结果
法院核定医疗费206499.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700元、营养费5400元、交通费8550元、辅助器具费8723.9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500元、残疾赔偿金865485.53元、误工费70600元、护理费154412.51元、鉴定费3440元、护理依赖费用694450元(十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95331.6元、复印费441.6元。认定本次事故系车辆整体发生事故所致,保险人提交的投保人声明及保险人告知文件均无投保人签章,未能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人保鞍山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剩余限额内赔付755020.17元,华安云南分公司在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及附加货物责任险限额内赔付1413072.66元,李某赔偿复印费441.6元,判决主文合计2168534.43元。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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