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郭*,赵**与朱*,邹*[不承担责任],某保险公司本溪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业务领域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或机构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5)辽0191民初7505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结果日期
2026-03-30
来源与核验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6-03-30(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某保险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郭*、赵**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郭*、赵**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71682.05元;驳回原告郭*、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1元,原告郭*、赵**已预交,由原告郭*。赵**负担53元,由被告朱*负担3758元(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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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审理法院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被告某保险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郭*、赵**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郭*、赵**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71682.05元;驳回原告郭*、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1元,原告郭*、赵**已预交,由原告郭*。赵**负担53元,由被告朱*负担3758元(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5)辽0191民初7505号,由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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