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论:法院认定,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姜某无事故责任。 (案号:(2026)辽0181民初8441号)
案件要素速览
| 案件类型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争议焦点 / 痛点 | 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的关联性、合理性提出异议,主张剔除非医保用药、自费药、外购药以及治疗低钾血症等自身疾病的费用,该抗辩应否支持; |
| 代理策略 | 以责任主体清晰、损失证据闭合、赔付顺位明确三条线组织诉讼。 |
| 审理 / 办案机构 |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26-10-19) |
| 最终结果 | 法院认定,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姜某无事故责任。318,733.86 元(约 31.9 万元)金额构成:医疗费310633.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0元 |
赔偿金额取自生效裁判文书 / 调解协议中明确列示、由对方支付给本所当事人的款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被驳回诉请金额不计入。
本表仅呈现本所已登记的案例字段;未登记项以正文为准。
- 业务领域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6)辽0181民初8441号 (按案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
- 代理身份
- 原告代理人
- 结果日期
- 2026-10-19
- 内容核验
- 2026-10-19
- 来源与核验
- 裁判文书原件(律所档案) ★案号可查(已与判决书原件逐项核对;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及车牌号码等个人信息已脱敏处理,机构名称亦已作脱敏处理;同一起事故关联案件的交强险限额使用情况引自被告答辩意见。)
案情摘要
2026年3月6日,程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左转弯时与一辆两轮电动车相撞,致乘坐该电动车的姜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姜某无事故责任。姜某伤情为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脑疝、多发颅面骨骨折、双肺挫裂伤、多发肋骨骨折、左股骨颈及左股骨干开放性骨折等,住院治疗81天。程某系某医药有限公司员工,案发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肇事车辆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并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因同一起事故中另一受害人的案件已先行判决并全额使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18000元,本案损失需在商业三者险剩余限额内赔付。姜某委托本所律师先行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提起诉讼,伤残赔偿等项目保留二次诉讼权利。保险公司抗辩应剔除非医保用药、自费药、外购药及治疗自身疾病的费用,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计算。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的关联性、合理性提出异议,主张剔除非医保用药、自费药、外购药以及治疗低钾血症等自身疾病的费用,该抗辩应否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受害人主张的100元/天计算,还是按保险公司主张的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计算;同一起事故造成多人受伤、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已在关联案件中全额使用的情形下,本案损失应如何在商业三者险剩余限额内赔付;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与承保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顺位如何确定;受害人先行就医疗费起诉并保留伤残赔偿等项目二次诉讼权利,应否准许。
办理思路
以责任主体清晰、损失证据闭合、赔付顺位明确三条线组织诉讼。一是固定事故责任与用工关系: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对方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结合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与驾驶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案发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的事实,明确赔偿责任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用人单位与驾驶员的责任在保险赔付不足时方才涉及。二是针对医疗费关联性质疑,以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与医疗费票据相互印证,说明全部诊疗项目均围绕事故所致颅脑、胸部、四肢多发损伤展开;对保险公司主张剔除的低钾血症等项目,说明其属于严重创伤应激与长期住院治疗期间的常见并发症,与事故伤情具有关联性,且保险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存在与事故无关的用药。三是就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住院实际天数与100元/天主张并说明依据,反驳保险公司按50元/天计算的意见。四是主动说明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已在同一起事故的关联案件中全额使用、本案需在商业三者险剩余限额内赔付,避免因限额分配产生争议。五是采取分次诉讼策略:先行主张证据已经固定的医疗费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需待鉴定及治疗终结后另行主张,既缩短获赔周期,也保留后续诉权。
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姜某无事故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本次诉讼中医疗费属于合理支出且有票据,经法院核定为310633.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81天、100元/天计算为8100元,均予支持。对保险公司关于剔除非医保用药、自费药、外购药及治疗自身疾病费用的抗辩,法院未予采纳。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姜某医疗费310633.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0元,合计318733.86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7元,由保险公司负担。姜某保留二次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实务要点
适用场景:交通事故致多人受伤,其中一名受害人已先行起诉并全额使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其余受害人需在商业三者险剩余限额内获赔的情形。
诉讼策略:伤情重、治疗周期长、伤残鉴定尚需时间的案件,可先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证据已经固定的项目起诉,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待鉴定或治疗终结后另案主张,缩短获赔周期并保留诉权。
医疗费举证: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总清单与医疗费票据需相互对应;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非医保用药、自费药、外购药及自身疾病质疑,应以医嘱与病程记录说明用药与事故伤情的关联性。
标准争议:住院伙食补助费各地标准不一,实践中存在按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与按住院天数定额计算两种意见,主张时需说明依据。
责任主体: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用人单位、驾驶员系履行职务的,赔偿责任先在保险限额内解决;保险限额不足时才涉及用人单位与驾驶员的责任承担。
材料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与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与费用清单、肇事车辆保险单、劳动关系与职务行为证明。
时间节点:事故发生于2026年3月,同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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