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胡某、于某与郭某、沈阳盛京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业务领域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或机构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6)辽0404民初1329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代理身份
被告代理人
结果日期
2026-09-18
来源与核验
裁判文书原件(律所档案) ★已核(已与判决书原件逐项核对;一审判决,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个人信息已脱敏)

案情摘要

2026年2月9日深夜,被告郭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某路段时,与行走的行人胡某发生碰撞,胡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郭某与胡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复核后维持原认定。原告胡某、于某系死者父母,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案涉车辆登记在科技公司名下、经汽车服务公司在网络租车平台对外出租,承租人郭某系用于家庭自用,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

争议焦点

案涉车辆通过租车平台对外出租是否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免除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以及驾驶人是否需就保险赔付不足部分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办理思路

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为核心,主张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承保时已就该条款尽到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论证承租人租赁车辆仅用于家庭代步,租赁期限短、未改变车辆非营业用途的本质属性。结合交强险先行、商业险补充、侵权人兜底的赔偿顺序,主张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逐项就过错比例与认定标准提出核减意见。

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案涉车辆对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为由拒绝赔偿商业三者险的抗辩不能成立,未予采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2053.15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8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451511元,三项合计633564.15元;被告郭某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保全费3626元由其自行负担。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8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本页面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判断必须结合实际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

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审理法院为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核心争议在于:案涉车辆通过租车平台对外出租是否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免除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以及驾驶人是否需就保险赔付不足部分承担个人赔偿责任。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案涉车辆对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为由拒绝赔偿商业三者险的抗辩不能成立,未予采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2053.15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8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451511元,三项合计633564.15元;被告郭某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保全费3626元由其自行负担。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6)辽0404民初1329号,由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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