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领域
- 婚姻家事纠纷
- 案由
- 继承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6)辽0411民初1261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代理身份
- 原告代理人
- 结果日期
- 2026-08-31
- 来源与核验
- 裁判文书原件(律所档案) ★已核(已与判决书原件逐项核对;本案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均为同一姓氏,为避免“某”字撞名歧义,按诉讼地位分别以王某、王某甲至王某戊区分;房屋坐落地址、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已脱敏)
案情摘要
被继承人王某戊与刘某系夫妻,二人婚后通过产权调换取得两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合计164.39平方米。刘某于2019年1月30日去世,生前未留遗嘱;王某戊于2024年1月21日去世,生前订立公证遗嘱,将其在两处房产中的份额及其继承刘某的房产份额遗留给四子王某乙。原告王某系王某戊之女,幼年即随父与刘某共同生活,与刘某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主张其作为刘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相应遗产份额。四名被告中有人主张原告未对刘某尽赡养义务,不同意其继承。
争议焦点
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公证遗嘱对配偶遗产份额的处分,是否影响继子女依法定继承取得该部分遗产的权利;以及主张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的举证责任分配
办理思路
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扶养关系的形成入手,以结婚登记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据,说明原告幼年即随父与刘某共同生活、刘某对其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双方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原告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针对被告关于原告未尽赡养义务的抗辩,明确指出主张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被告未提供客观证据证明原告具备赡养能力却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亦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同时厘清公证遗嘱的处分边界,说明遗嘱仅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不能剥夺原告作为刘某法定继承人直接继承刘某遗产份额的权利。此外,就房屋权属来源,通过调取产权调换协议、避险搬迁安置补充协议并向搬迁安置管理部门核实,确定两处安置房屋与遗嘱所述房屋的对应关系及面积。
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及两名被告未成年即随父与刘某共同生活,刘某对其尽抚养义务,双方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母关系,与刘某所生子女同属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被告关于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对刘某造谣等主张缺乏客观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存在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以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扣除公证遗嘱处分的份额后,剩余份额由各继承人均等分割。法院认定两处房屋价值共计358370.2元,判决两份产权调换协议中王某戊的全部权利义务归属于被告王某乙,两处安置房屋由王某乙继承,并由王某乙给付原告王某房屋折价款29864元、给付被告王某丙29864元、给付被告王某甲59728元。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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