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付某与抚顺安行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业务领域
合同纠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或机构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6)辽04民终1815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代理身份
被上诉人代理人
结果日期
2026-09-20
来源与核验
裁判文书原件(律所档案) ★已核(已与判决书原件逐项核对;一审判决书载明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法院实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当事人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已脱敏,案涉车牌号码不予披露,机构名称保留全称)

案情摘要

2025年9月1日,原告付某通过第三人名义在线与被告抚顺安行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服务权益电子合同》,为其实际所有的轻型栏板货车投保机动车损失责任服务,服务金额85905元、服务费4318.66元。2025年12月5日,该车在苏州市相城区沪宁高速路段行驶途中起火,整车烧毁。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外来火源。原告向被告申请赔付遭拒后提起诉讼。被告以合同约定“因第三方对计划内机动车造成的损害,会员不得向本平台申请修车”为由,主张属于免责情形。

争议焦点

网络投保的电子格式合同将“外来火源”引发的车辆损失排除在赔付范围之外,该约定是否属于有效的免责条款,以及平台一方是否已就该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办理思路

从格式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入手,主张被告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已通过人工、网页、音频、视频等任何形式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指出被告援引的约定位于合同“共享修车事件处理”项下、字体未加粗,从合同体例上属于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方式约定,而非免责条款;合同亦未对“第三方”作出名词释义,火灾事故认定书仅认定“外来火源”,并未明确系第三方侵权造成,不能径行推定落入免责范围。结合服务合同订立目的在于转嫁车辆意外损失风险,主张本案事故属于约定的因道路交通意外事故造成计划内机动车直接损失的情形。就诉讼主体资格,围绕车辆实际权利归属与案外人的陈述予以说明。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事故属于合同约定的因道路交通意外事故造成计划内机动车直接损失的情形,判决被告赔付原告车辆损失80000元,车辆残余部分由被告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为电子投保的格式合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解释说明,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援引的条款未加粗,属事故处理方式的约定,且合同未对“第三方”进行名词释义,火灾事故认定仅确定“外来火源”而未明确第三方侵权行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负担。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20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本页面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判断必须结合实际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

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为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心争议在于:网络投保的电子格式合同将“外来火源”引发的车辆损失排除在赔付范围之外,该约定是否属于有效的免责条款,以及平台一方是否已就该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事故属于合同约定的因道路交通意外事故造成计划内机动车直接损失的情形,判决被告赔付原告车辆损失80000元,车辆残余部分由被告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为电子投保的格式合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解释说明,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援引的条款未加粗,属事故处理方式的约定,且合同未对“第三方”进行名词释义,火灾事故认定仅确定“外来火源”而未明确第三方侵权行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6)辽04民终1815号,由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办案机构或律所核实。

遇到类似纠纷如何咨询华颖律师团队?

可拨打咨询电话024-66990555,或到店(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3号新华天玺大厦D座2711、2712室)进行30分钟案情评估,律师将结合案件情况给出专业建议。

电话咨询024-66990555
微信二维码 微信咨询 17696606766
抖音 huayinglawfirm
在线留言说明情况后等待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