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领域
- 合同纠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6)辽0104民初5714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代理身份
- 原告代理人
- 结果日期
- 2026-08-27
- 来源与核验
- 裁判文书原件(律所档案) ★已核(已与判决书原件逐项核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个人信息已脱敏,机构名称保留全称)
案情摘要
原告李某与被告洪某原系同事关系。2024年4月至2025年8月期间,洪某以买车、修车等理由多次向李某借款,李某先后出借款项,洪某亦通过微信和现金多次还款。2025年8月21日双方对账,洪某为李某出具借条,确认借款67600元,约定当日先偿还30000元、剩余部分每月20日偿还2000元。此后洪某又多次还款,截至起诉时尚欠70820元。此外,李某以本人名义在银行申请贷款后出借给洪某。李某起诉要求洪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洪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告以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被告,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办理思路
以借条、微信转账凭证、银行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构建完整的借贷链条,还原双方自2024年起的多笔资金往来与2025年8月对账确认欠款的过程,并逐年逐笔核对还款金额以确定剩余本金。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重点以原告提交的书面证据固定借款本金数额。针对原告以银行贷款转贷的情形,客观说明借款本金仍应予以返还,并就利息部分可能不被支持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作出解释,避免诉讼预期偏离。
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真实有效,被告应当偿还借款本金70820元。同时认为,原告向银行申请贷款出借给被告,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被告洪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70820元,案件受理费1663元由被告洪某承担。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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