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论:二审法院认定,同一损害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请求权发生竞合,受害方依法享有选择请求权基础的权利,其基于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 (案号:(2026)辽04民终1552号)
案件要素速览
| 案件类型 | 合同纠纷 · 运输合同纠纷 |
|---|---|
| 争议焦点 / 痛点 | 同一损害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时,受害方是否有权选择以运输合同违约为请求权基础; |
| 代理策略 | 针对保险公司以程序瑕疵和法律适用错误为由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围绕请求权竞合与合同相对性两条主线组织答辩。 |
| 审理 / 办案机构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09-17) |
| 最终结果 | 二审法院认定,同一损害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请求权发生竞合,受害方依法享有选择请求权基础的权利,其基于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43,916.77 元(约 4.4 万元) |
赔偿金额取自生效裁判文书 / 调解协议中明确列示、由对方支付给本所当事人的款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被驳回诉请金额不计入。
本表仅呈现本所已登记的案例字段;未登记项以正文为准。
- 业务领域
- 合同纠纷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6)辽04民终1552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原文)
- 代理身份
- 被上诉人代理人
- 结果日期
- 2026-09-17
- 内容核验
- 2026-10-15
- 来源与核验
-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 ★文书可查(本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判决书全文已在页面提供核验链接;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个人信息已脱敏处理,机构名称按公开文书表述保留)
案情摘要
鲍某乘坐李某经营的出租车期间,该车与杨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鲍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鲍某无责任。鲍某选择以运输合同违约起诉承运人李某及承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甲公司,一审判决甲公司赔付43916.77元。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实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应追加主责方杨某的继承人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参加诉讼、遵循交强险优先赔付规则,且不应支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
争议焦点
同一损害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时,受害方是否有权选择以运输合同违约为请求权基础;本案应否追加事故主责方的继承人及其承保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交通事故交强险优先赔付规则能否适用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受害人,其误工费应否予以支持
办理思路
针对保险公司以程序瑕疵和法律适用错误为由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围绕请求权竞合与合同相对性两条主线组织答辩。一是明确受害乘客依法享有选择请求权基础的权利,其以承运人违反安全运送义务为由主张违约责任,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一审据此确定审理范围并无不当。二是依据合同相对性指出,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侵权方及其承保保险公司,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未予追加不构成程序违法,相关责任可另行通过代位求偿等途径解决。三是说明交强险优先赔付规则仅适用于侵权之诉,本案系客运合同违约之诉,不适用该规则。四是就误工费提交受害人事故前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据,证明其具备劳动能力并因伤导致收入实际减少,说明达到退休年龄不影响误工损失赔偿的认定。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同一损害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请求权发生竞合,受害方依法享有选择请求权基础的权利,其基于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事故主责方并非客运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相对性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未予追加并无程序违法。承运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仍应依法向旅客承担违约责任;交强险优先赔付规则仅适用于侵权之诉,不适用于本案客运合同违约之诉。受害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从事劳动的,其因伤导致的收入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7.92元由上诉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 ——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实务要点
适用场景:乘坐客运车辆(出租车、网约车、长途客运等)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承运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第三方负主要责任的情形。
可选路径:受害人既可依运输合同起诉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依侵权起诉肇事方。本案受害人选择合同之诉,法院确认该选择属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
边界提示:交强险优先赔付顺序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之诉,不适用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承运人不能以应先由主责方交强险赔付为由减轻自身责任。
边界提示:与受害人无运输合同关系的事故主责方及其承保保险公司,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无须一并追加;相关责任由承运人赔付后可另行追偿。
材料清单:客运合同凭证(车票、订单、支付记录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与医疗费票据、误工收入证明(经营流水、经营场所凭证等)、伤残鉴定意见书(如有)。
程序周期:本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二审于 2026 年 7 月立案、同年 9 月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 897.92 元由上诉人负担)。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10-15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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