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鲍某与甲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案件结论:二审法院认定,同一损害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请求权发生竞合,受害方依法享有选择请求权基础的权利,其基于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 (案号:(2026)辽04民终1552号)

案件要素速览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 运输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 / 痛点同一损害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时,受害方是否有权选择以运输合同违约为请求权基础;
代理策略针对保险公司以程序瑕疵和法律适用错误为由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围绕请求权竞合与合同相对性两条主线组织答辩。
审理 / 办案机构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09-17)
最终结果二审法院认定,同一损害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请求权发生竞合,受害方依法享有选择请求权基础的权利,其基于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43,916.77 元(约 4.4 万元)

赔偿金额取自生效裁判文书 / 调解协议中明确列示、由对方支付给本所当事人的款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被驳回诉请金额不计入。

本表仅呈现本所已登记的案例字段;未登记项以正文为准。

业务领域
合同纠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或机构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6)辽04民终1552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原文)
代理身份
被上诉人代理人
结果日期
2026-09-17
内容核验
2026-10-15
来源与核验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 ★文书可查(本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判决书全文已在页面提供核验链接;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个人信息已脱敏处理,机构名称按公开文书表述保留)

案情摘要

鲍某乘坐李某经营的出租车期间,该车与杨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鲍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鲍某无责任。鲍某选择以运输合同违约起诉承运人李某及承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甲公司,一审判决甲公司赔付43916.77元。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实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应追加主责方杨某的继承人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参加诉讼、遵循交强险优先赔付规则,且不应支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

争议焦点

同一损害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时,受害方是否有权选择以运输合同违约为请求权基础;本案应否追加事故主责方的继承人及其承保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交通事故交强险优先赔付规则能否适用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受害人,其误工费应否予以支持

办理思路

针对保险公司以程序瑕疵和法律适用错误为由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围绕请求权竞合与合同相对性两条主线组织答辩。一是明确受害乘客依法享有选择请求权基础的权利,其以承运人违反安全运送义务为由主张违约责任,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一审据此确定审理范围并无不当。二是依据合同相对性指出,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侵权方及其承保保险公司,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未予追加不构成程序违法,相关责任可另行通过代位求偿等途径解决。三是说明交强险优先赔付规则仅适用于侵权之诉,本案系客运合同违约之诉,不适用该规则。四是就误工费提交受害人事故前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据,证明其具备劳动能力并因伤导致收入实际减少,说明达到退休年龄不影响误工损失赔偿的认定。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同一损害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请求权发生竞合,受害方依法享有选择请求权基础的权利,其基于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事故主责方并非客运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相对性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未予追加并无程序违法。承运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仍应依法向旅客承担违约责任;交强险优先赔付规则仅适用于侵权之诉,不适用于本案客运合同违约之诉。受害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从事劳动的,其因伤导致的收入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7.92元由上诉人负担。

实务要点

适用场景:乘坐客运车辆(出租车、网约车、长途客运等)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承运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第三方负主要责任的情形。
可选路径:受害人既可依运输合同起诉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依侵权起诉肇事方。本案受害人选择合同之诉,法院确认该选择属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
边界提示:交强险优先赔付顺序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之诉,不适用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承运人不能以应先由主责方交强险赔付为由减轻自身责任。
边界提示:与受害人无运输合同关系的事故主责方及其承保保险公司,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无须一并追加;相关责任由承运人赔付后可另行追偿。
材料清单:客运合同凭证(车票、订单、支付记录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与医疗费票据、误工收入证明(经营流水、经营场所凭证等)、伤残鉴定意见书(如有)。
程序周期:本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二审于 2026 年 7 月立案、同年 9 月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 897.92 元由上诉人负担)。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10-15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本页面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判断必须结合实际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

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案由为运输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为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心争议在于:同一损害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时,受害方是否有权选择以运输合同违约为请求权基础;本案应否追加事故主责方的继承人及其承保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交通事故交强险优先赔付规则能否适用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受害人,其误工费应否予以支持。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二审法院认定,同一损害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请求权发生竞合,受害方依法享有选择请求权基础的权利,其基于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事故主责方并非客运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相对性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未予追加并无程序违法。承运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仍应依法向旅客承担违约责任;交强险优先赔付规则仅适用于侵权之诉,不适用于本案客运合同违约之诉。受害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从事劳动的,其因伤导致的收入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7.92元由上诉人负担。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6)辽04民终1552号,由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判决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可凭案号检索核验;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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