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张某与辽宁锦森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业务领域
合同纠纷
案由
中介合同纠纷
法院或机构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5)辽0106民初26776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代理身份
原告代理人
来源与核验
裁判文书原件(律所档案) ★已核(已与判决书原件逐项核对;判决书载明案由为合同纠纷,法院实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合同规则;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个人信息已脱敏,机构名称保留全称)

案情摘要

原告张某长期为多家公司介绍电梯检测业务并收取中介费用。自2023年起,张某持续为被告辽宁锦森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介绍业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就佣金计算标准、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形成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并已实际促成多笔交易。2025年9月,被告财务人员通过微信与张某逐笔核对付款明细,明确认可应付张某报酬44906.95元。此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该款至今未付。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争议焦点

双方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的情况下,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委托方应当如何认定;以及被告财务人员在对账后确认的金额能否作为中介报酬数额的认定依据

办理思路

针对未签书面合同的举证难点,以微信聊天记录、对账付款明细表、发票开具记录等证据还原业务介绍与对账全过程:一方面用被告财务人员发送的付款明细表(载明介绍人、客户单位、电梯检测台数、返点比例及应返金额)证明中介服务的实际履行与报酬计算标准;另一方面用对账后被告财务人员明确认可应付金额的回复固定欠付数额,避免被告以未作书面约定为由否认报酬标准。同时厘清被告挂靠经营、由案外公司账户代收款项造成的责任主体混淆问题,明确与张某实际对接、负责对账并确认欠款的均为被告公司人员,据此将被告公司锁定为委托人与付款义务人。因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应诉,重点做好举证以固定事实。

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但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账付款明细表及实际付款情况,原告已实际促成多笔电梯检测业务,被告财务人员亦在对账后确认了应付金额,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成立,被告作为委托人应依约支付报酬。判决被告辽宁锦森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报酬44906.95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5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负担。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8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本页面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判断必须结合实际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

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案由为中介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为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的情况下,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委托方应当如何认定;以及被告财务人员在对账后确认的金额能否作为中介报酬数额的认定依据。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法院认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但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账付款明细表及实际付款情况,原告已实际促成多笔电梯检测业务,被告财务人员亦在对账后确认了应付金额,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成立,被告作为委托人应依约支付报酬。判决被告辽宁锦森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报酬44906.95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5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5)辽0106民初26776号,由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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