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领域
- 工伤赔偿与劳动争议
- 案由
-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 法院或机构
- 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完整案号
- 建劳人仲字〔2026〕227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代理身份
- 申请人代理人
- 结果日期
- 2026-09-28
- 来源与核验
- 裁判文书原件(律所档案) ★已核(已与仲裁裁决书原件(彩色扫描件)逐项核对;裁决书载明案由为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等规定;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姓名、住址已脱敏,机构名称保留全称)
案情摘要
2026年5月,马某经人介绍到辽宁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约定劳动报酬每日240元,按出勤天数计酬。2026年5月8日,马某在工地正常作业期间被机器压伤,经诊断为手部开放性损伤伴骨折。因双方就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本所律师代理马某向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建筑施工项目中劳动者由工地负责人员安排管理、按出勤天数计酬的情形下,与承包单位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工资支付记录、出勤表、工地公示信息等证据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的证明作用
办理思路
围绕用工主体资格、劳动管理、报酬支付三方面组织证据:提交企业工商信息、工程概况牌及管理人员名单打印件,证明案涉工程由被申请人承建;提交工地照片、出勤表、微信聊天记录、住院病案及医疗费票据等,证明马某接受工程项目负责人员的劳动安排与管理、劳动报酬按出勤天数计算;针对被申请人关于与案外个人存在劳务关系的抗辩,指出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系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申请人在其承建的案涉工地从事钢筋工作、有劳动报酬,系其承建业务的组成部分,日常工作受工地相关负责人员的劳动安排和管理,需遵守工地相关劳动规章制度,符合劳动法律关系成立的条件,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6年5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所提与案外个人存在劳务关系的抗辩,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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