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领域
- 工伤赔偿与劳动争议
- 案由
- 劳动争议
- 法院或机构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6)辽0113民初3754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结果日期
- 2026-06-15
- 来源与核验
-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劳动争议·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6-06-15(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连带给付原告苏*加班费人民币15657.71元;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配合原告,办理完毕社会保险关系、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驳回原告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的,应自觉主,动到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本页面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判断必须结合实际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