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领域
- 工伤赔偿与劳动争议
- 案由
- 劳动争议
- 法院或机构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6)辽04民终1308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代理身份
- 上诉人代理人
- 结果日期
- 2026-09-24
- 来源与核验
- 裁判文书原件(律所档案) ★已核(已与二审判决书原件逐项核对;判决书载明案由为劳动争议,法院实体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厂方相关人员姓名均已脱敏,机构名称保留全称)
案情摘要
尹某自2024年11月20日起在抚顺市顺城区鑫日利食品厂从事面制品生产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5月1日尹某在岗期间受伤后未再返岗。一审判决以工资按日计算、人事管理松散为由驳回其确认劳动关系及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尹某提起上诉,本所律师代理其二审程序。
争议焦点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关系中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工资按日计算、按月结算支付等情形对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依附性认定的影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如何确定
办理思路
二审中围绕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补强证据链:提交与厂方管理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工作视频等,证明工作安排、设备处置、生产标准均由食品厂单方决定;结合春节前后统一停工复工的工厂经营惯例与按月发放工资的转账凭证,反驳关于临时性、松散性劳务的主张;同时援引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拒不提交应承担不利后果的举证责任规则。对劳动关系终止时点,结合伤情与治疗情况主张合理认定,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确定合理期间。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尹某与鑫日利食品厂均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要件,其遵守食品厂上下班时间、工作内容依食品厂要求确定、工资由投资人配偶根据出勤情况按月发放,双方存在人身隶属性与经济依附性,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考虑尹某受伤及就医治疗情况,酌定双方自2024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因食品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受伤前平均工资计算11个月,判令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6410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食品厂负担。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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