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与劳动争议

张某与沈阳市兴盛有色金属加工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业务领域
工伤赔偿与劳动争议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或机构
沈阳市苏家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完整案号
沈苏劳人仲字〔2026〕175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代理身份
申请人代理人
来源与核验
裁判文书原件(律所档案) ★已核(已与裁决书原件逐项核对;当事人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已脱敏,机构名称保留全称)

案情摘要

申请人张某于2025年12月5日入职被申请人沈阳市兴盛有色金属加工厂,从事铜管制作、有色金属加工等工作,报酬按实际出勤天数结算,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6年3月9日,张某在工作中与同事搬运铜管时被砸伤,经医院诊断为跖骨骨折、足楔状骨骨折。因劳动关系未以书面形式确立,被申请人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主张系临时性、阶段性劳务供给。张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2025年12月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以明确权利义务并保障后续依法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争议焦点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工以临时招工、按出勤天数结算报酬、工作内容较为零散的形式进行,此种情形下是否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条件

办理思路

围绕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组织证据:以厂区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管理人员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现场沟通视频,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考勤管理并要求其在特定时间到岗上班。针对被申请人关于临时性劳务供给的抗辩,重点固定被申请人管理人员在微信中多次要求申请人回厂上班、请假需报备等管理事实,说明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结合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执行工作任务受伤的事实,说明确认劳动关系对后续工伤认定与待遇主张的实际意义。

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被申请人虽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但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申请人受伤治疗期间需要请假,被申请人管理人员在微信中多次要求申请人上班,并在庭审答复询问时称月薪按照实际出勤天数结算、申请人均为满勤故工资为4200元,可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考勤管理。仲裁委认定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劳动关系成立的全部情形,裁决确认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沈阳市兴盛有色金属加工厂自2025年12月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20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本页面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判断必须结合实际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

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案由为确认劳动关系,审理法院为沈阳市苏家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工以临时招工、按出勤天数结算报酬、工作内容较为零散的形式进行,此种情形下是否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条件。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仲裁委认为,被申请人虽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但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申请人受伤治疗期间需要请假,被申请人管理人员在微信中多次要求申请人上班,并在庭审答复询问时称月薪按照实际出勤天数结算、申请人均为满勤故工资为4200元,可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考勤管理。仲裁委认定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劳动关系成立的全部情形,裁决确认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沈阳市兴盛有色金属加工厂自2025年12月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沈苏劳人仲字〔2026〕175号,由沈阳市苏家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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