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领域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4)辽0113民初15740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结果日期
- 2025-03-07
- 来源与核验
-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5-03-07(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孙*医疗费18000元、护理费,10240元、误工费6938元、医疗器械费891.09元、交通费500元;被告某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孙*医疗费9269.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元;驳回原告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到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案件受理费314元,由被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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