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领域
- 合同纠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6)辽0105民初2301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结果日期
- 2026-03-26
- 来源与核验
-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借款合同纠纷·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6-03-26(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甲公司,剩余借款本金15381.99元;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甲公司,利息、罚息(以15381.99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驳回原告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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