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领域
- 合同纠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6)辽0112民初3218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结果日期
- 2026-03-26
- 来源与核验
-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借款合同纠纷·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6-03-26(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某甲,公司借款本金25,708.49元;被告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甲,公司利息及罚息(以本金25,708.49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完毕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被告李*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元,由被告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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