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某甲公司[支持]与李*[不支持]借款合同纠纷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业务领域
合同纠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或机构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6)辽0112民初3218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结果日期
2026-03-26
来源与核验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借款合同纠纷·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6-03-26(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某甲,公司借款本金25,708.49元;被告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甲,公司利息及罚息(以本金25,708.49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完毕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被告李*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元,由被告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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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纠纷,审理法院为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被告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某甲,公司借款本金25,708.49元;被告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甲,公司利息及罚息(以本金25,708.49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完毕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被告李*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元,由被告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6)辽0112民初3218号,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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