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领域
- 合同纠纷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5)辽0191民初2585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结果日期
- 2025-06-03
- 来源与核验
-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06-03(判决)
处理结果
解除原告王*与被告沈阳东方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签订的《东方某甲某》;被告沈阳东方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定金及首付款共计12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东方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1650元应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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