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王*与沈阳某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银座菜茵城置业有限公司)[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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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合同纠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或机构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5)辽0191民初2585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结果日期
2025-06-03
来源与核验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06-03(判决)

处理结果

解除原告王*与被告沈阳东方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签订的《东方某甲某》;被告沈阳东方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定金及首付款共计12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东方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1650元应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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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纠纷,审理法院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解除原告王*与被告沈阳东方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签订的《东方某甲某》;被告沈阳东方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定金及首付款共计12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东方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1650元应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5)辽0191民初2585号,由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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