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5)辽1281民初2891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结果日期
- 2026-01-30
- 来源与核验
-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26-01-30(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某平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王*、刘*7,236.00元;被告沈阳某平台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王*、刘*1,809.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25.00元(原告王*、刘*已预交),被告沈阳某平台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待本判决生效后将被告沈阳某平台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25.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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