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李某与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业务领域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或机构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6)辽0112民初3046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代理身份
原告代理人
结果日期
2026-07-29
来源与核验
裁判文书原件(律所档案) ★已核(已与判决书原件逐项核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个人信息已脱敏)

案情摘要

2025年1月25日上午,被告刘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先后两次住院共计118天,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半月板损伤、肩袖损伤等。经司法鉴定,李某肋骨伤残等级为十级。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险。被告刘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误工期限及误工损失标准应当如何认定,以及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项目在保险赔付范围内应如何核定

办理思路

以住院病历、出院医嘱及历次复查记录为基础,逐段主张休息期,将两次住院与各次复查医嘱载明的休息时间连续计算,避免误工期限被压缩。误工损失标准则以事故发生前及误工期内的银行收入流水、误工证明、工作照片等证据予以固定。护理费按实际住院天数与居民服务业收入标准计算,辅助器具费、营养费等以医嘱和发票为凭逐项举证。针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充分举证以固定事实。

处理结果

法院依据住院病历及历次医嘱确认误工期限为203天,并依原告举证的收入流水确定误工损失标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183014.62元;由被告刘某赔偿复印费133.50元。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8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本页面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判断必须结合实际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

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审理法院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核心争议在于:误工期限及误工损失标准应当如何认定,以及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项目在保险赔付范围内应如何核定。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法院依据住院病历及历次医嘱确认误工期限为203天,并依原告举证的收入流水确定误工损失标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183014.62元;由被告刘某赔偿复印费133.50元。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6)辽0112民初3046号,由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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