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领域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6)辽0112民初3046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代理身份
- 原告代理人
- 结果日期
- 2026-07-29
- 来源与核验
- 裁判文书原件(律所档案) ★已核(已与判决书原件逐项核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个人信息已脱敏)
案情摘要
2025年1月25日上午,被告刘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先后两次住院共计118天,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半月板损伤、肩袖损伤等。经司法鉴定,李某肋骨伤残等级为十级。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险。被告刘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误工期限及误工损失标准应当如何认定,以及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项目在保险赔付范围内应如何核定
办理思路
以住院病历、出院医嘱及历次复查记录为基础,逐段主张休息期,将两次住院与各次复查医嘱载明的休息时间连续计算,避免误工期限被压缩。误工损失标准则以事故发生前及误工期内的银行收入流水、误工证明、工作照片等证据予以固定。护理费按实际住院天数与居民服务业收入标准计算,辅助器具费、营养费等以医嘱和发票为凭逐项举证。针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充分举证以固定事实。
处理结果
法院依据住院病历及历次医嘱确认误工期限为203天,并依原告举证的收入流水确定误工损失标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183014.62元;由被告刘某赔偿复印费133.50元。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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