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4)辽0192民初5486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结果日期
- 2025-06-01
- 来源与核验
-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侵害商标权纠纷·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06-01(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沈阳市某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锦江某有限公司第779822号“”、第275021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沈阳市某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锦江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0元;驳回原告锦江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锦江某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沈阳市某甲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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