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rified Case

锦江某有限公司(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某甲有限公司(沈阳市艺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部侵害商标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或机构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4)辽0192民初5486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结果日期
2025-06-01
来源与核验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侵害商标权纠纷·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06-01(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沈阳市某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锦江某有限公司第779822号“”、第275021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沈阳市某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锦江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0元;驳回原告锦江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锦江某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沈阳市某甲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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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纠纷,审理法院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被告沈阳市某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锦江某有限公司第779822号“”、第275021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沈阳市某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锦江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0元;驳回原告锦江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锦江某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沈阳市某甲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4)辽0192民初5486号,由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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