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姜*与安*民间借贷纠纷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业务领域
合同纠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或机构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5)辽0105民初15538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结果日期
2025-10-16
来源与核验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民间借贷纠纷·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5-10-16(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剩余,借款本金3800元;被告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姜*逾期,利息(以38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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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纠纷,审理法院为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被告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剩余,借款本金3800元;被告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姜*逾期,利息(以38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5)辽0105民初15538号,由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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