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领域
- 合同纠纷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5)辽0113民初19160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结果日期
- 2026-02-06
- 来源与核验
-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6-02-06(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立即偿还原告深圳市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471.01元及利息(自2023年10月2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到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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