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深圳市某甲有限责任公司与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业务领域
合同纠纷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或机构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5)辽0113民初19160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结果日期
2026-02-06
来源与核验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6-02-06(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立即偿还原告深圳市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471.01元及利息(自2023年10月2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到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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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纠纷,审理法院为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被告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立即偿还原告深圳市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471.01元及利息(自2023年10月2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到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5)辽0113民初19160号,由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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