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业务领域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或机构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5)辽0112民初11369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代理身份
代理原告
来源与核验
律所案件档案 ★已核(经律所确认,除完整案号按要求公开外,其余公开文本已完成脱敏检查。)

案情摘要

原告骑电动自行车被轿车撞伤,对方全责,造成桡骨远端骨折、胫骨平台骨折等多处损伤,两次住院治疗,产生护工费、辅助器具费、财产损失等多项费用。

争议焦点

单人间床位费合理性、护理费标准、院外护理期限、财产损失金额。

办理思路

充分举证护理依赖程度与实际支出,法院支持了护工费用及院外护理费;合理核减不合理床位费的同时,全额支持辅助器具费与交通费,最大限度保障伤者权益。

处理结果

法院支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合理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付。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本页面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判断必须结合实际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

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审理法院为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核心争议在于:单人间床位费合理性、护理费标准、院外护理期限、财产损失金额。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法院支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合理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付。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5)辽0112民初11369号,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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