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业务领域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或机构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6)辽0404民初1072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代理身份
代理原告
来源与核验
律所案件档案 ★已核(经律所确认,除完整案号按要求公开外,其余公开文本已完成脱敏检查。)

案情摘要

对方逆向行驶与原告车辆相撞,造成原告左侧多根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已近退休年龄,保险公司主张不赔付误工费。

争议焦点

退休人员误工费支持规则、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医疗费票据合理性。

办理思路

在原告已达退休年龄的情况下,成功举证其仍具备劳动能力与收入来源,法院支持了误工费诉请;十级伤残对应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全额支持,各项赔偿标准均按法定上限核算。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合计获赔126124.77元,其中交强险内赔付125563.36元,侵权人承担复印费等间接损失。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本页面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判断必须结合实际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

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审理法院为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核心争议在于:退休人员误工费支持规则、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医疗费票据合理性。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法院判决合计获赔126124.77元,其中交强险内赔付125563.36元,侵权人承担复印费等间接损失。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6)辽0404民初1072号,由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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