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业务领域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或机构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5)辽1282民初4392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代理身份
代理原告
来源与核验
律所案件档案 ★已核(经律所确认,除完整案号按要求公开外,其余公开文本已完成脱敏检查。)

案情摘要

原告驾驶小型客车与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原告负次要责任,造成身体多处损伤,经鉴定明确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对方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争议焦点

三期鉴定效力、误工费标准(个体经营)、交强险分摊规则、责任比例划分。

办理思路

支持个体经营者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多伤者情形下合理分配交强险限额,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赔付,充分保障原告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7848.72元。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本页面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判断必须结合实际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

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审理法院为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核心争议在于:三期鉴定效力、误工费标准(个体经营)、交强险分摊规则、责任比例划分。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7848.72元。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5)辽1282民初4392号,由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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