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张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业务领域
合同纠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预付式培训消费)
法院或机构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5)辽0112民初29121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代理身份
代理原告
来源与核验
律所案件档案 ★已核(经律所确认,除完整案号按要求公开外,其余公开文本已完成脱敏检查。)

案情摘要

原告参加玄学类培训课程,付款后当天即要求退款,公司拒绝。该课程无培训资质,内容违背公序良俗,且收款账户与签约主体不一致。

争议焦点

预付式消费七天无理由退款适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出借银行账户的法律责任、合同效力。

办理思路

适用预付式消费退款规则支持全额退费;成功追究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同时判令出借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大程度保障原告债权实现。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解除培训服务合同;公司返还课程费49412.5元,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出借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承担补充责任。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本页面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判断必须结合实际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

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预付式培训消费)纠纷,审理法院为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核心争议在于:预付式消费七天无理由退款适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出借银行账户的法律责任、合同效力。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法院判决解除培训服务合同;公司返还课程费49412.5元,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出借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承担补充责任。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5)辽0112民初29121号,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遇到类似纠纷如何咨询华颖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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