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领域
- 合同纠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5)辽0911民初2296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结果日期
- 2025-09-30
- 来源与核验
-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合同纠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5-09-30(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某某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甲公司服务费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40%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某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1.5元,由被告某某乙公司。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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