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rified Case

张*与某保险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或机构
法库县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5)辽0124民初784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结果日期
2025-05-16
来源与核验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库县人民法院·2025-05-16(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某保险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医疗费6,574.89元、误工费,7,000元、住院津贴420元、残疾赔偿金80,000元;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张*已预交,由被告某甲公司负担。直接向原告张*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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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审理法院为法库县人民法院。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被告某保险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医疗费6,574.89元、误工费,7,000元、住院津贴420元、残疾赔偿金80,000元;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张*已预交,由被告某甲公司负担。直接向原告张*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5)辽0124民初784号,由法库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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