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5)辽0124民初784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结果日期
- 2025-05-16
- 来源与核验
-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库县人民法院·2025-05-16(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某保险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医疗费6,574.89元、误工费,7,000元、住院津贴420元、残疾赔偿金80,000元;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张*已预交,由被告某甲公司负担。直接向原告张*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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