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论: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5)辽0102民初9910号)
案件要素速览
| 案件类型 | 合同纠纷 · 劳务合同纠纷 |
|---|---|
| 争议焦点 / 痛点 | 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劳动争议还是劳务合同纠纷; |
| 代理策略 | 以债权凭证为支点并向出借资质方延伸责任。 |
| 审理 / 办案机构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6-01-26) |
| 最终结果 | 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103,000 元(约 10.3 万元) |
赔偿金额取自生效裁判文书 / 调解协议中明确列示、由对方支付给本所当事人的款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被驳回诉请金额不计入。
本表仅呈现本所已登记的案例字段;未登记项以正文为准。
- 业务领域
- 合同纠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5)辽0102民初9910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原文)
- 代理身份
- 原告代理人
- 结果日期
- 2026-01-26
- 内容核验
- 2026-10-15
- 来源与核验
-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 ★文书可查(本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判决书全文已在页面提供核验链接;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个人信息已脱敏处理,机构名称按公开文书表述保留)
案情摘要
王某经人介绍受雇于陈某,在某建筑工程项目从事技术与工程量核对等管理工作,约定月工资11000元。项目结束后,王某仅收到部分款项,剩余工资一直未结。陈某曾以某甲公司名义出具未支付项目管理工资及垫付款明细并签字按印确认,载明应付王某工资111000元。某甲公司则主张陈某系借用其资质承揽工程,双方与其无任何劳务关系,拒绝承担付款责任。王某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剩余工资。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劳动争议还是劳务合同纠纷;在以公司名义施工但由个人实际雇佣的情形下,实际雇佣人应否支付劳务费;出借资质的公司对实际雇佣人所欠劳务费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办理思路
以债权凭证为支点并向出借资质方延伸责任。一是提交由陈某签字并按手印确认的未支付项目管理工资及垫付款明细,该明细载明付款人、金额及责任主体,直接固定应付劳务费数额111000元,并结合原告自认的已收款项扣减已付部分。二是针对公司以陈某系借用资质、公司不应担责的抗辩,指出法律法规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资质承揽工程,某甲公司在明知陈某无资质的情况下仍允许其以公司名义施工,具有明显过错,应就所欠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厘清案件性质,说明双方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据此确定请求权基础与责任主体。
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陈某雇佣原告从事劳务工作,应向原告支付相应劳务费。根据原告提交的未支付项目管理工资及垫付款明细,其上有陈某的签字确认,该明细载明应付工资111000元,扣减原告自认签订明细后又收到的部分款项,认定应付劳务费103000元。关于公司责任,法院认为陈某系借用某甲公司资质并以该公司名义进行案涉项目施工,某甲公司在明知陈某无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况下仍允许其以公司名义施工,具有明显过错,应对所欠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陈某给付原告王某劳务费103000元,被告某甲公司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504元、保全费1070元由二被告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实务要点
适用场景: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被个人雇佣后工资被拖欠,雇佣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施工,需判断付款主体与公司责任的情形。
关键证据:由对方签字并按手印确认的《未支付工资及垫付款明细》,可直接固定应付金额;结合自认的已收款项扣减,得出实际欠付数额。
责任延伸: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资质、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该行为被法律禁止;公司明知他人无资质仍出借资质、允许以其名义施工的,具有明显过错,应对所欠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边界提示:公司仅以法定代表人变更、未办入职手续等理由抗辩的,不足以免除出借资质的连带责任;但若公司与实际雇佣人之间确无任何关联,责任认定需另行举证。
材料清单:雇佣关系证明、工资结算明细(签字确认)、已付款项凭证、项目施工与公司名义使用证据(合同、签章文件等)。
程序周期:本案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判决于 2026 年 1 月作出;案件受理费 2504 元、保全费 1070 元由二被告负担。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10-15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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