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董某与某甲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案件结论:法院经审查认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案号:(2026)辽0112民初10065号)

案件要素速览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 / 痛点网络购物纠纷中,被诉主体是否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适格被告;
代理策略从被告主体适格性切入。
审理 / 办案机构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6-06-25)
最终结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表仅呈现本所已登记的案例字段;未登记项以正文为准。

业务领域
合同纠纷
案由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或机构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6)辽0112民初10065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原文)
代理身份
被告代理人
结果日期
2026-06-25
内容核验
2026-10-15
来源与核验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 ★文书可查(本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判决书全文已在页面提供核验链接;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个人信息已脱敏处理,机构名称按公开文书表述保留)

案情摘要

董某在二手交易平台下单购买手机后产生纠纷,将某甲公司列为被告提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要求其承担责任。某甲公司委托本所律师代理。经查,案涉交易平台的运营主体并非某甲公司,且原告未将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即出卖方列为被告。被告据此提出其并非本案适格主体,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争议焦点

网络购物纠纷中,被诉主体是否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适格被告;平台经营者与实际卖家、平台运营主体不一致时,原告仅起诉非交易相对方的公司,其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办理思路

从被告主体适格性切入。一是查明并说明案涉二手交易平台的运营主体并非被诉公司,被诉公司既非平台经营者也非涉案商品的出卖方。二是指出原告漏列案涉买卖合同的实际相对方即出卖方,导致被诉主体身份不明确。三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主张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对被诉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购买的案涉商品系在二手交易平台购买,该平台的运营商并非被诉公司,且原告漏列了案涉商品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即出卖方作为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身份并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退还原告。

实务要点

适用场景:网络购物纠纷中,原告将并非交易相对方的平台公司列为被告,或未将实际出卖方列为被告的情形。
关键判断: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诉主体身份不明确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常见失误:未核清交易平台的运营主体,误将关联公司或服务提供方当作平台经营者起诉;同时漏列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实际卖家)。
辩护要点(被告方):查明并说明平台实际运营主体,指出原告漏列合同相对方,据此主张被告主体不适格。
材料清单(被告方):平台运营主体证明、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记录归属说明。
程序周期:本案 2026 年 5 月立案、同年 6 月裁定,案件受理费 115 元退还原告。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10-15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本页面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判断必须结合实际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

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案由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核心争议在于:网络购物纠纷中,被诉主体是否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适格被告;平台经营者与实际卖家、平台运营主体不一致时,原告仅起诉非交易相对方的公司,其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法院经审查认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购买的案涉商品系在二手交易平台购买,该平台的运营商并非被诉公司,且原告漏列了案涉商品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即出卖方作为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身份并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退还原告。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6)辽0112民初10065号,由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判决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可凭案号检索核验;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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