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5)辽0504民初1723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结果日期
- 2025-08-04
- 来源与核验
-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保险纠纷·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5-08-04(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某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本溪某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用394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5元,由被告某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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