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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某有限公司(本溪远程运输有限公司)[支持]与某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保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或机构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5)辽0504民初1723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结果日期
2025-08-04
来源与核验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保险纠纷·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5-08-04(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某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本溪某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用394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5元,由被告某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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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保险纠纷纠纷,审理法院为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被告某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本溪某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用394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5元,由被告某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5)辽0504民初1723号,由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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