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与劳动争议

玄*与孙*,某甲公司[不承担责任]劳务合同纠纷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业务领域
工伤赔偿与劳动争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或机构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5)辽0105民初17558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结果日期
2026-01-22
来源与核验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劳务合同纠纷·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6-01-22(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玄*劳务费52000元及利息(以52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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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纠纷,审理法院为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被告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玄*劳务费52000元及利息(以52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5)辽0105民初17558号,由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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