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领域
- 合同纠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5)辽0113民初5286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结果日期
- 2025-06-25
- 来源与核验
-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买卖合同纠纷·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5-06-25(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支付货款23415元及利息(以23415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4元,由,被告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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