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胡*与王*买卖合同纠纷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业务领域
合同纠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或机构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5)辽0113民初5286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结果日期
2025-06-25
来源与核验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买卖合同纠纷·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5-06-25(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支付货款23415元及利息(以23415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4元,由,被告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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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纠纷,审理法院为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被告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支付货款23415元及利息(以23415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4元,由,被告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5)辽0113民初5286号,由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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