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6)内0521民初225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结果日期
- 2026-04-07
- 来源与核验
-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产品责任纠纷·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6-04-07(判决)
处理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给予正向激励。本条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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