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rified Case

王*[不支持]与申*[支持],某网络有限公司[支持]产品责任纠纷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或机构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6)内0521民初225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结果日期
2026-04-07
来源与核验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产品责任纠纷·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6-04-07(判决)

处理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给予正向激励。本条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本页面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判断必须结合实际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

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纠纷,审理法院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给予正向激励。本条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6)内0521民初225号,由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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