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某甲公司与某保险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业务领域
合同纠纷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或机构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5)辽0504民初3298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结果日期
2026-04-28
来源与核验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6-04-28(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某保险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麻*医疗费246.6元;驳回原告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本页面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判断必须结合实际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

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纠纷,审理法院为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被告某保险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麻*医疗费246.6元;驳回原告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5)辽0504民初3298号,由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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