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领域
- 合同纠纷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5)辽0504民初3298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结果日期
- 2026-04-28
- 来源与核验
-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6-04-28(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某保险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麻*医疗费246.6元;驳回原告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本页面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判断必须结合实际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