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论:法院认定,张某向杨某借款并出具借条,杨某履行了资金出借义务,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张某理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全部民事责任。 (案号:(2026)鄂1126民初1013号)
案件要素速览
| 案件类型 | 合同纠纷 · 民间借贷纠纷 |
|---|---|
| 争议焦点 / 痛点 | 双方通过对账结算并由借款人出具借条后,借款本金数额应如何认定; |
| 代理策略 | 围绕借贷关系的成立与数额固定组织证据。 |
| 审理 / 办案机构 |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6-04-14) |
| 最终结果 | 法院认定,张某向杨某借款并出具借条,杨某履行了资金出借义务,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张某理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全部民事责任。53,000 元(约 5.3 万元) |
赔偿金额取自生效裁判文书 / 调解协议中明确列示、由对方支付给本所当事人的款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被驳回诉请金额不计入。
本表仅呈现本所已登记的案例字段;未登记项以正文为准。
- 业务领域
- 合同纠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6)鄂1126民初1013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原文)
- 代理身份
- 原告代理人
- 结果日期
- 2026-04-14
- 内容核验
- 2026-10-15
- 来源与核验
-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 ★文书可查(本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判决书全文已在页面提供核验链接;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个人信息已脱敏处理,机构名称按公开文书表述保留)
案情摘要
杨某与张某系战友关系。张某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杨某借款,杨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分多笔向张某转款共计58450元。双方于2023年9月通过对账结算,张某向杨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53000元并约定于2023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条出具后杨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双方通过对账结算并由借款人出具借条后,借款本金数额应如何认定;借款到期后未偿还的,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与计算标准如何确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的,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理及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
办理思路
围绕借贷关系的成立与数额固定组织证据。一是提交借条作为核心证据,借条载明借款53000元及还款期限,由借款人签字并按手印确认,直接固定借贷合意与欠款数额。二是提交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电子凭证与聊天记录,还原自2023年1月起分多笔转款共计58450元、后经对账结算确认为53000元的完整过程,说明借款数额的由来,避免因转款笔数多、金额不一致产生争议。三是就逾期利息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说明起算时间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次日,确保利率标准与起算点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四是针对被告未到庭的情形,完整举证以支持缺席审理下的事实认定。
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张某向杨某借款并出具借条,杨某履行了资金出借义务,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张某理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全部民事责任。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于2023年12月31日前还款,杨某主张的利率标准亦未超出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案件审理。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某借款本金5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 ——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 ——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实务要点
适用场景:熟人、战友、朋友之间基于转账形成的借款,事后通过对账结算并由借款人出具借条确认欠款数额的情形。
举证要点:借条(载明金额、还款期限、签字按印)是固定借贷合意与数额的核心证据;多笔转账形成的债权,应另附转账凭证还原款项来源,说明结算数额的形成过程,避免因笔数与金额不一致产生争议。
利息主张:借条约定还款期限的,逾期利息可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算;利率标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主张在法定范围内的更易获支持。
边界提示:出借人主张的利率超出法定上限的部分不受保护;出借时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用途的,借贷关系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材料清单:借条原件、转账电子凭证、催收记录、对账结算过程材料。
程序周期:本案 2026 年 2 月立案、同年 4 月判决,适用简易程序;被告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64 元由被告负担。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10-15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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