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领域
- 合同纠纷
- 案由
- 赠与合同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5)吉0193民初10096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结果日期
- 2025-12-16
- 来源与核验
-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赠与合同纠纷·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5-12-16(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芮,*2,600.00元;驳回原告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芮*负担130.00元,由被告兰*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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