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芮*与兰*赠与合同纠纷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业务领域
合同纠纷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院或机构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5)吉0193民初10096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结果日期
2025-12-16
来源与核验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赠与合同纠纷·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5-12-16(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芮,*2,600.00元;驳回原告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芮*负担130.00元,由被告兰*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本页面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判断必须结合实际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

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纠纷,审理法院为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被告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芮,*2,600.00元;驳回原告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芮*负担130.00元,由被告兰*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5)吉0193民初10096号,由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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