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5)辽0111民初1529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结果日期
- 2025-04-02
- 来源与核验
-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保险纠纷·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5-04-02(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中国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护理费16160元、伤残赔偿金36716.8元、鉴定费,17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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