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5)辽0702民初103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结果日期
- 2025-03-09
- 来源与核验
-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著作权权属纠纷·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5-03-09(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500元;驳回原告北京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某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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