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论: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号:(2024)辽0102民初27725号)
案件要素速览
| 案件类型 | 工伤赔偿与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
|---|---|
| 争议焦点 / 痛点 |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拖欠工资等诉请能否成立。 |
| 审理 / 办案机构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5-06-04) |
| 最终结果 |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
本表仅呈现本所已登记的案例字段;未登记项以正文为准。
- 业务领域
- 工伤赔偿与劳动争议
- 案由
- 劳动争议
- 法院或机构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4)辽0102民初27725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原文)
- 结果日期
- 2025-06-04
- 内容核验
- 2026-10-15
- 来源与核验
- 企查查判决书 ★文书可查([2026-10-13独立核验]公开渠道(启信宝代理案件、爱企查、辽宁省律协公示、人民法院公告网、北大法宝)未检索到本所律师的代理记录;因同源批次(企查查判决书)中2件已获启信宝交叉证实,本件暂按同源推定保留,待补判决书原件确认委托代理人。)
案情摘要
王某主张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起诉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5607元、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12000元及拖欠工资8400元。公司否认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围绕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进行审查,认为王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人格从属性等劳动关系特征。
争议焦点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拖欠工资等诉请能否成立。
处理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10-16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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