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吕*与大连某有限公司(大连运兴运输有限公司),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业务领域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或机构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4)辽0113民初15741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结果日期
2025-03-07
来源与核验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5-03-07(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吕*误工费4208.51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400元;被告某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吕*医疗费16526.94元、营养费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吕*复印费29.6元;驳回原告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到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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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审理法院为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吕*误工费4208.51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400元;被告某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吕*医疗费16526.94元、营养费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吕*复印费29.6元;驳回原告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到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4)辽0113民初15741号,由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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