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论:一、撤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辽0323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刘*对上诉人浙江某甲平台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被上诉人刘*对被上诉人张**的起诉。 (案号:(2026)辽03民终276号)
案件要素速览
| 案件类型 | 合同纠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
| 争议焦点 / 痛点 | 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应退还培训费并三倍赔偿,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
| 审理 / 办案机构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06-04) |
| 最终结果 | 一、撤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辽0323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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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领域
- 合同纠纷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6)辽03民终276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原文)
- 结果日期
- 2026-06-04
- 内容核验
- 2026-10-15
- 来源与核验
- 企查查判决书 ★文书可查
案情摘要
刘某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在张某开设的网络店铺购买兼职培训课程并支付培训费7200元。因培训服务未实际提供,刘某起诉要求张某退还培训费并三倍赔偿,同时主张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支持其请求后平台经营者提起上诉,二审查明张某系利用所谓培训服务实施网络诈骗,其行为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诈骗罪,据此改判。
争议焦点
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应退还培训费并三倍赔偿,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一、撤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辽0323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刘*对上诉人浙江某甲平台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被上诉人刘*对被上诉人张**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刘*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上诉人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10-16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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