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北票市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5)辽1381民初2658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结果日期
- 2025-10-29
- 来源与核验
-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保险纠纷·北票市人民法院·2025-10-29(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复印费共计282,865.74元;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张**已预交,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734元,由原告张**负担1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张**2,734元。鉴定费1,720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本页面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判断必须结合实际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