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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纠纷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或机构
北票市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5)辽1381民初2658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结果日期
2025-10-29
来源与核验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保险纠纷·北票市人民法院·2025-10-29(判决)

处理结果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复印费共计282,865.74元;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张**已预交,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734元,由原告张**负担1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张**2,734元。鉴定费1,720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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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保险纠纷纠纷,审理法院为北票市人民法院。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复印费共计282,865.74元;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张**已预交,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734元,由原告张**负担1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张**2,734元。鉴定费1,720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5)辽1381民初2658号,由北票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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