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领域
- 合同纠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或机构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完整案号
- (2026)辽03民终720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 结果日期
- 2026-04-24
- 来源与核验
-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买卖合同纠纷·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04-24(判决)
处理结果
撤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5)辽0302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驳回柏*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99.9元,柏*已预缴,由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周*已预交)由柏*负担,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50元,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周*50元。如未按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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