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业务领域
合同纠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或机构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6)辽03民终720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结果日期
2026-04-24
来源与核验
企查查判决书 ★已核

案情摘要

买卖合同纠纷·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04-24(判决)

处理结果

撤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5)辽0302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驳回柏*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99.9元,柏*已预缴,由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周*已预交)由柏*负担,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50元,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周*50元。如未按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5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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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纠纷,审理法院为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撤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5)辽0302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驳回柏*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99.9元,柏*已预缴,由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周*已预交)由柏*负担,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50元,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周*50元。如未按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6)辽03民终720号,由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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