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许某与李某、深圳驿加易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已完成来源核验与个人信息脱敏,完整案号按律所要求公示

业务领域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或机构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完整案号
(2026)辽0402民初***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可独立核验
代理身份
被告代理人
结果日期
2026-08-20
来源与核验
裁判文书原件(律所档案) ★已核(已与判决书原件逐项核对;本案涉及未成年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已严格脱敏,案号按掩码公示)

案情摘要

2025年6月29日傍晚,被告李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抚顺市新抚区一小区内部道路行驶时,与行人许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无责任。许某当日就诊后转院住院治疗8天,诊断为创伤性空肠破裂并行开腹手术,经鉴定腹部伤残等级为十级,鉴定建议护理期60日、营养期120日。李某事发时正在履行快递收派工作,相关快递业务由科技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争议焦点

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范围应当如何界定,保险公司主张仅赔付意外伤害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其余项目均不属于赔付范围的理由是否成立

办理思路

围绕保险条款的体系解释展开论证:保险公司主张不予赔付的损失项目,既不属于保险责任免除的范围,亦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为保险除外责任,据此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同时依据保险法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主张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尽到该项义务,相关限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并厘清快递业务承揽方、实际用工主体与配送人员之间的关系,避免责任主体认定错误。

处理结果

法院未采信保险公司关于赔付范围的抗辩,认定其主张不予赔付的损失项目既不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亦未明确列明为保险除外责任。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及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47936.09元。

承办律师

责任主体:辽宁华颖律师事务所 · 更新于 2026-09-18

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本页面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判断必须结合实际事实、证据和程序阶段。

常见问题

本案的案由和核心争议是什么?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审理法院为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核心争议在于: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范围应当如何界定,保险公司主张仅赔付意外伤害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其余项目均不属于赔付范围的理由是否成立。律师围绕证据链与法律适用展开代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该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法院未采信保险公司关于赔付范围的抗辩,认定其主张不予赔付的损失项目既不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亦未明确列明为保险除外责任。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及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47936.09元。

案例信息如何核实真实性?

本案案号为(2026)辽0402民初***号,由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例信息已按律所规范进行脱敏处理并留存档案,可依法向法院或律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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